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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监会: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股市、房地产等限制或禁止领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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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荐 喝一半 发表于 2017-12-25 11:21:12 | 只看该作者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近年来,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,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,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。对此,12月22日,银监会《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银信类业务,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。本次《通知》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。

《通知》指出,所谓银信类业务,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,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(收益权)委托给信托公司,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,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、运用和处分的行为。而在此之前,银监会所定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,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,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、运用和处分的行为,也就是仅包括了理财资金的委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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